【案情】 鄭先生租劉某的房子居住,入住后對陽臺作了封閉處理。最近,鄭先生的租約即將到期,劉某以鄭先生未經同意封閉陽臺為由,扣留了押金,要求鄭先生將陽臺恢復原狀或賠償恢復費用。請問,劉某的要求合理嗎?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鄭先生當初封閉陽臺時,應當告知出租人,并取得對方的明確同意。那么,在租約到期時,鄭先生就無須承擔拆除責任?,F(xiàn)在鄭先生未經同意封閉了陽臺,或沒有出租人同意鄭先生封閉陽臺的證據(jù),在租期屆滿返還房子時,出租人有權要求鄭先生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建議鄭先生盡量和出租人協(xié)商解決這一糾紛。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