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租出去后,屋內(nèi)物品被損壞,但在損害發(fā)生后,房東沒有保全證據(jù),那么由此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應如何認定呢? 房屋使用過程中,房屋或屋內(nèi)物品的損失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正常使用的損耗,二是非正常的人為損壞。因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毀時,應當如何賠償出租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的問題。在承租人拒絕修復而出租人已經(jīng)修復租賃物,且承租人的行為對出租人將租賃物正常對外出租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出租人的損失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修復費用;另一部分是出租人的租金損失。 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也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負賠償責任。 (作者:張美欣 朱光華)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