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在官辦船廠里,工匠常鉆管理不善的空子,虛報用釘數(shù),中飽私囊。造船官員苦于釘子已釘入船中,無法取出稱量,只好聽之任之。當時,許元出任發(fā)運判官后,想要革除“虛報用釘數(shù)”這一弊端。 一天,許元來到造船工地,令工匠們拖出一艘剛造好的新船,當眾點火焚燒,付之一炬。等船燒完了,留下一攤船釘,許元命人從灰燼中撿出船釘,將船釘集中過秤,結果稱得這艘官船的鐵釘用量,僅為“所破釘十分之一”,也就是用釘數(shù)只有申報量的十分之一。 之后,許元依法嚴懲了弄虛作假者,并依據這次“稱釘”所取得的數(shù)據,作為今后每艘官船用釘量的參照標準,從而堵住了虛報用釘數(shù)的漏洞,杜絕了官船制造中的弄虛作假行為,許元也由此成為中國“材料定額”的首創(chuàng)者。宋人魏泰著的《東軒筆錄》記載了這則許元“燒船稱釘”的故事。 宋仁宗康定年間,宋朝與西夏展開了大規(guī)模戰(zhàn)爭,軍費激增,東南上供糧食被大量折成錢銀絹,投放到西北地區(qū)。宋仁宗慶歷初年(1041年),東南漕糧的供應出現(xiàn)了問題。“是時京師粟少,而江、淮歲漕不給,三司使懼,大臣以為憂。”時任參知政事的范仲淹推薦許元出任發(fā)運判官,負責征收茶鹽等稅,向京師運送谷粟等事。許元到任后,采取果斷措施,立即調集上千艘船,溯江而上,運糧進京?!端问贰ぴS元傳》記載:“悉發(fā)瀕江州縣藏粟,所在留三月食,遠近以次相補,引千余艘轉漕而西,未幾,京師足食。” 當時,在漕運航行途中,好多船散架沉入江中,造成巨大損失。許元懷疑是造船時工匠偷工減料,少用了鐵釘,但卻沒有證據。而船主則自認為釘子已釘入船中,船已沉入江中,無法取出稱量,因而面對人們的指責極力狡辯。所以才有了許元“燒船稱釘”的故事,從此工匠們再也不敢偷工減料,不久,運糧船源源不斷地抵達京城。 許元是北宋宣州宣城(今安徽宣城)人,歷任國子監(jiān)博士、三門發(fā)運判官、江淮兩浙荊湖發(fā)運判官等職,后知揚州、越州、泰州等地,官至工部郎中充天章閣待制。許元“為吏強敏,尤能商財利”,“其術長于治財”。北宋年間,發(fā)運司的基本功能就是代表中央就近實施對六路財賦的控制和調集,其中最主要的一項,就是將東南上供中央的各類財賦,及時、足額、保質保量地調集到京師或指定地點,包括倉儲、舟船等漕運事務,茶鹽、鑄錢等課利之政,還有對相關路分的察舉和監(jiān)督。宋代開始于轉運使、發(fā)運使下設判官,職位略低于副使,稱“轉運判官”“發(fā)運判官”。 北宋慶歷八年(1048年),歐陽修由滁州調任揚州知州,其間與許元結下很深的交情,兩人詩詞唱和不斷。當時,許元寫了“芍藥瓊花應有恨,維揚新什獨無君”的詩句給歐陽修,歐陽修便寫下了著名的《答許發(fā)運見寄》一詩:“瓊花芍藥世無倫,偶不題詩便怨人。曾向無雙亭下醉,自知不負廣陵春?!?/p> 許元去世后,歐陽修為許元寫了一篇墓志銘。歐陽修在墓志銘中還記載有許元的一個故事:許元在任鎮(zhèn)東軍節(jié)度推官、知潤州丹陽(今江蘇鎮(zhèn)江丹陽)縣時,正值丹陽大旱。按照規(guī)定,當?shù)鼐毢暮淌遣荒荛_決的,“盜決湖者,罪比殺人”,但許元為了“借湖水溉民田,不待報,決之”。州守派人責問許元,許元回答說:“便民,罪令可也?!敝蟮り柎蠛到獬坝墒歉让裉锶f余頃,歲乃大豐”。 (文章摘選自圖書《畫說廉政》) (來源:山西省圖書館宣傳推廣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