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葉女士通過無錫和諧圓通速遞有限公司(下稱圓通公司)向江蘇省常熟市某地郵寄3件快遞,其中1件快遞在運輸過程中丟失。圓通公司承認該快遞丟失,但雙方對賠償金額產生了爭議。為此,葉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圓通公司賠償其遺失快遞的實際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葉女士與圓通公司之間存在有效的郵寄服務合同關系,現(xiàn)圓通公司未按約履行郵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葉女士丟失的快遞價值10993元。關于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雖然圓通公司以加粗的字體提示寄件人未保價的后果,但該保價條款在寄件人簽名處并未有寄件人葉女士的簽字,不能證明葉女士已知曉該保價條款。圓通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已對該保價條款盡提示說明義務,故該保價條款?對葉女士并未生效。法院判決,圓通公司賠償葉女士損失10993元。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州郵政管理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