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邊先生與某裝飾設計公司簽訂了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系列合同,并在合同簽訂當日交付了定金,后續(xù)支付了施工款。該裝飾設計公司本應在2019年7月初開工,但直至7月底也無人到場進行施工。邊先生多方找尋后,發(fā)現(xiàn)該公司已經(jīng)“跑路”。 為維護自身權益,邊先生將該裝飾公司訴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與該裝飾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并要求該公司返還定金及已付價款。由于該裝飾公司處于停業(yè)且無人經(jīng)營狀態(tài),法院依法進行了公告送達。 西城法院依照我國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該裝飾公司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相應認定,判決該裝飾公司退還邊先生定金及已付價款。 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 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