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楊某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涉案廁所時,由于緊鄰廁所入口處的化糞池水泥蓋板斷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糞池而溺亡。 事發(fā)后,楊某先后起訴了海淀區(qū)多家單位,但經法院調查,該廁所及化糞池并不屬于相關單位的管轄范圍。根據調查結果,楊某得知涉案廁所及化糞池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權屬范圍內,遂將該公司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索賠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石景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案涉廁所及化糞池作為構筑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維護缺陷而發(fā)生倒塌、塌陷致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公司雖否認系涉案廁所及化糞池的建設者、管理人和使用人,但結合調查情況,足以充分證實涉案廁所及化糞池位于被告土地權屬界線范圍之內。由于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且未能證實涉案廁所及化糞池存在其他建設者、管理者或明確具體使用者,在此情況下應予認定被告對其土地上的涉案廁所及化糞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職責。 據此,石景山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一審判令被告賠償楊某各項損失124萬余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當庭表示上訴。 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