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的一天,外賣小哥小王在送餐途中撞上橫穿馬路的行人楊某。交警認定小王駕駛電動車車速過快,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違反規(guī)定橫穿道路,負次要責任。楊某受傷送醫(yī)后,住院34天,共花費醫(yī)療費4萬余元,經(jīng)鑒定構成八級傷殘,護理期限擬為3個月,營養(yǎng)期限擬為3個月。 法院審理后認為,配送平臺為小王投保的保險中明確承保配送員在配送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每次事故賠付比例為80%。同時,配送平臺與小王系雇傭關系,在責任保險賠付后不足部分應由該配送平臺對外賠償。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故應與該配送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楊某7萬余元,而該配送平臺公司和小王在保險賠償外,仍需連帶賠償楊某2萬余元。 釋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