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聶某某為捕食野生魚,使用禁用的單層膠絲刺網(密眼網的一種)在長江支流梨香溪水域捕撈翹嘴紅鲌1尾、鰱魚3尾、鲴魚2尾、鯽魚1尾、胭脂魚1尾,其中胭脂魚系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案發(fā)時,聶某某捕獲的漁獲物均已死亡。重慶市涪陵區(qū)檢察院以聶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涪陵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聶某某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采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同時捕獲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胭脂魚1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并觸犯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最終,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判決聶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本案被告人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采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漁獲包括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胭脂魚,其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