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網絡信息咨詢工作室未經作者許可,利用自己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向公眾提供《后宮·如懿傳》在線閱讀服務。《后宮·如懿傳》作者認為該工作室侵害了其著作權,訴至法院。 成都市錦江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向公眾提供與著作權人的作品一致的內容,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該案充分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意、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因素,適用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賠償數額為45000元。 法條鏈接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