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shù)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shù)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于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并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并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來源:共產黨員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