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如果碰到欠錢的人過世的情況,債務該由誰來承擔?是“家屬代償”還是“人死債消”?債權人應如何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權益? 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就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明權責,順利調解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是朋友關系,今年1月1日,張某為維修房屋及加建新房,向劉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為500元,還款日期為同年11月。然而7月4日張某突然因病離世。劉某向張某的家人催要借款未果,遂將張某的丈夫及其兩個孩子起訴至法院,要求3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及連帶清償責任。 為了快速、高效地幫助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法院工作人員積極組織展開庭前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張某的丈夫李某稱該筆債務自己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條上簽字,但認可張某名下的所有遺產均是由其管理使用。承辦法官首先向3名被告釋明,3名被告雖不知道該筆借款情況,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還需進一步認定,但從原告劉某提交的證據來看,借貸關系屬實。根據法律規(guī)定,遺產應當先用于清償債務,李某作為遺產的實際管理人,應當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同時做原告工作,望其考慮到由于張某的突然離世給家庭帶來巨大變故,且家中還有孩子需要撫養(yǎng),希望劉某可以在還款數(shù)額及利息上進行讓步。經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說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放棄借款利息部分,被告當場支付5000元給原告。至此,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釋法】債務人死亡,債務不會“人死債消”,其生前未償還的債務應由其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超過部分,繼承人可自愿償還,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