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傳銷條例》是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何種行為屬于傳銷?傳銷都有哪些表現形式?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fā)展人員,通過被發(fā)展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任何行為都屬于傳銷。同時,為了便于理解,條例還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以發(fā)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拉人頭”),以發(fā)展的下線的推銷業(yè)績?yōu)橐罁嬏釄蟪甑膫麂N行為(即“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 從事傳銷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于骨干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條例還規(guī)定,對于為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對于為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由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如何貫徹實施好這一條例? 條例的頒布對于打擊傳銷,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國務院將組織有關部門主要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組織各地人民政府和相關執(zhí)法部門認真學習條例,建立健全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開展綜合治理,切實履行職責,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二是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活動,通過新聞媒體、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采取多種方式宣傳法律規(guī)定,教育群眾知法懂法,自覺守法,提高群眾識別、防范、抵制傳銷的能力。三是開展專項打擊行動,適用條例查處一批大要案件,凈化市場秩序,嚴懲組織者和骨干分子,震懾不法人員,堅決把傳銷活動遏制在萌芽狀態(tài)。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