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徐紅軍受賄案,8月26日該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紅軍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2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從2002年至今年初,徐紅軍在擔任慈溪市環(huán)境保護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12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 人民幣61萬余元。其中,2002年初徐紅軍為某公司解決排污問題、投入試生產(chǎn)提供幫助,收受其人民幣10萬元;2003年徐紅軍為某公司增加排污指標提供幫助,借機收受人民幣30萬元。鑒于徐紅軍在檢察機關(guān)偵查期間能如實供述檢察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法院酌情從輕作出上述判決。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