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孫建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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