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早年因讀書和工作,戶口遷出農村并取得了城鎮(zhèn)戶籍。王某父母為農村戶口,在村里有一處宅基地并蓋有房屋。多年后,經(jīng)相關部門審批,王某與父母一同出資將家中的老房子重新修葺了一番。如果王某父母去世,王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法官解讀: 城鎮(zhèn)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根據(jù)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雖然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和物權編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合法繼承。 本案中,王某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王某就不能單獨就宅基地予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一旦拆除或倒塌,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將不能繼續(xù)使用,而是由集體經(jīng)濟組織收回處置,繼承人亦喪失對宅基地相關權利的承繼。如果遇到房屋拆遷,宅基地的拆遷補償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地上房屋的補償,房屋作為父母的遺產,無論子女戶口在哪里,都有權繼承;另一種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因宅基地不屬于遺產部分,無法繼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十一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jīng)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