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有防汛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庫、蓄滯洪區(qū)等防洪設施,以及該地區(qū)的防汛通信、預報警報系統(tǒng)。 第二十一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由商業(yè)、供銷、物資部門代儲的,可以支付適當的保管費。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群眾應當儲備一定的防汛搶險物料。 防汛搶險所需的主要物資,由計劃主管部門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汛前應當向有關單位和當地駐軍介紹防御洪水方案,組織交流防汛搶險經驗。有關方面汛期應當及時通報水情。 第四章 防汛與搶險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根據當地的洪水規(guī)律,規(guī)定汛期起止日期。當江河、湖泊、水庫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時,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fā)生重大險情,情況緊急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 (未完待續(xù))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