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丘北縣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依法審結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案情】 2014年6月16日,李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王某某借款50萬元。2021年9月12日,李某某因病去世,其留下的遺產有一套房產。該房產屬于李某某與妻子張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某以李某某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償還該筆借款。庭審中,由于李某某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均放棄對李某某遺產的繼承,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某作為利害關系人(債權人),重新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依法確認從被申請人(張某某、丘北縣民政局、丘北縣錦屏鎮(zhèn)彩云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中指定任一遺產管理人,作為債務人李某某的遺產管理人,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去世后,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均放棄對李某某遺產的繼承。根據法律規(guī)定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現申請人王某某與李某某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屬于前述條款中的利害關系人,具備向法院申請指定李某某遺產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由于被申請人張某某表示愿意擔任李某某的遺產管理人,結合現李某某的遺產主要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判決指定張某某為遺產管理人。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職責、法律責任以及報酬作出規(guī)定,構建了較為完備的遺產管理制度。 遺產管理制度,是指在繼承開始后遺產交付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有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遺產管理人是對死者的財產進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遺產管理人的指定】規(guī)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來源:《云南法制報》 朱光清 董婭萍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