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11月,年近七旬的王阿姨與好友報名參加了旅行社跟團出境游。然而,當她深夜抵達機場,準備搭乘航班開始阿聯(lián)酋之旅時,卻被航空公司告知,其護照的有效期不滿6個月,根據(jù)旅游目的地的規(guī)定,無法免簽入境。 因報名時已將護照電子版發(fā)給了旅行社,王阿姨立刻詢問陪同的旅行社工作人員,為什么沒有通知她及時更換護照。該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沒有注意到護照有效期問題。王阿姨只能終止出行。 今年1月,王阿姨將旅行社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賠一,并支付交通費等相關費用。旅行社方認為,王阿姨應向旅行社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護照,且其報名的是旅游團的尾單項目,機票、酒店等費用已預先支出,不同意王阿姨的訴請。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旅行社在組織包價游訂立旅游合同時,應向旅游者告知的有關事項,其中包括應向旅游者告知旅游目的地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向旅游者提供充分、準確的信息等,以確保旅游者能夠做出知情的決定并保護自己的權益。本案中的原告王阿姨年近七旬,對于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旅行社更應加強告知義務,體現(xiàn)出更多的關懷和責任感。同時,出境游是一件相對復雜的事項,在旅游者選擇報團的情況下,難以要求旅游者了解出國的全部政策和規(guī)定。本案中,阿聯(lián)酋對持中國護照的游客免簽,游客護照需有6個月的有效期屬于旅游目的地的相關政策法規(guī),而旅行社作為專業(yè)的旅游服務企業(yè),理應告知并提醒王阿姨該項入境政策。而且,雙方簽訂合同之前,王阿姨已將其護照電子版發(fā)送給旅行社,旅行社負有審查義務。旅行社的工作疏失導致王阿姨因護照有效期不符合免簽政策而未能順利出游,造成一定損失,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全部團費并承擔往返機場的交通費用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