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迪(化名)系王家和(化名)與李芳(化名)所育之女,王家和與李芳早年離婚,雙方協(xié)議王迪由王家和撫養(yǎng),涉案房屋歸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曾承諾王迪可隨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內。 此后,王家和與張楊(化名)再婚。2008年,涉案房屋產權進行了變更,增加了張楊為房屋共有權人,占50%的份額。之后,張楊將王迪趕出家門,不讓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內。 為維護自身權益,王迪依據王家和與李芳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及王家和單方書寫的承諾書將張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家和與前妻李芳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王迪由王家和撫養(yǎng),涉案房屋歸王家和所有,但王家和與李芳在協(xié)議中分割房屋時沒有為王迪設立相應權利。盡管王家和曾單方承諾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但該承諾應視作王家和作為王迪監(jiān)護人應履行的監(jiān)護義務,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居住權。據此,海淀法院認為,王迪目前已是成年人,其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的訴求無權利基礎,其主張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關法律依據,亦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guī)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王迪的訴訟請求。 法條: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