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12月31日晚,張某外出吃飯并飲酒。當日22時許,其妻子李某駕駛貨車載張某等人回家,行至紅綠燈路口時,因車輛熄火,張某換李某駕駛車輛。張某駕駛車輛駛出一段后,撞上前方等待紅綠燈的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李某報警稱其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民警到現(xiàn)場后,張某及其妻子李某均稱車輛是由李某駕駛。經(jīng)民警細查,事故發(fā)生時車輛駕駛?cè)藢崬閺埬?,?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檢測,張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5.6mg/100mL。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并具有妨害司法的行為,依法均應(yīng)當從重處罰。但是,法院同時認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且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法院判處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釋法】醉酒駕駛機動車是犯罪行為,醉酒駕駛肇事后找人“頂包”,將被作為從重處理情節(jié),最終害人害己。“頂包”行為不僅違反社會公德,而且妨礙司法公正、擾亂司法秩序,輕則被行政處罰,重則構(gòu)成包庇罪、偽證罪、保險詐騙罪等刑事犯罪。 (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李雪嬌) (載《云南法制報》2025年3月3日第2版) |